去年因大腦去年大腦微恙,自 1/19 休假至 5/1,共 103 天。其中
- 例假日 37 天,
- 特休假用了 17 天,
- 剩餘的病假為 49 天。
根據敝公司的工作規則,「普通傷病假全年度未超過五日部分工資照給,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超過三十日以上不發給工資。」意思是說,一個年度裡,最先請的五天病假,還保有全薪,第六天到第三十天病假,只有半薪,之後再請病假就沒有薪水了。
問題來了,這邊的「日」到底是以曆日算還是工作日算啊?
- 當我們請單天病假,沒有疑問,一定是一天一天請,請的一定是工作日。
- 當我們請連續病假,有時候會一次連續請1月19日至1月31日,這時公司在計算病假時,究竟會採曆日或工作日。(產假規定是分娩前後給予產假八星期,假期內工資照給。這八星期以曆月計,且應該連續。)
- 特別是請滿三十天病假後的次月,整個月沒上班繼續請病假,公司會不會給工資?
經過這次的大徹大悟後,我明白了敝公司的作業模式,敝公司是本利於員工之解釋詮釋工作規則。也就是說病假以工作日計,前五天病假仍享有全薪,後二十五工作日病假享有半薪,再之後的病假沒有工資。眼看字面上的「不發給工資」其實還是領有薪水。因為一個月假設三十天,工作日約才二十二天,其中還有八、九天非工作日是可以領全日薪的。意思是,該月薪水一樣不變,只是會以個「請假扣款」項目扣除請病假日數乘上日薪金額。
簡單來講,整個月請病假,還是會領 8 天的薪水。
弄清楚公司薪水的處理方式之後,才能開始處理勞保給付。根據勞保的傷病給付規定,要符合三大要件才得請領勞保傷病給付:「不能工作」、「未取得原有薪資」、「治療中」。且自不能工作日之第 4 日起發給。講白話就是,生病要有「住院」,且公司沒有給薪 (用自己應有的假除外),還要有 3 天的等待期,以投保月薪換算成日薪的一半給付。
回來檢視去年因大腦進廠住了三次院,共 31 天的假別。經過我模擬了八千多次試算後,我找到了請領最大金額的解,我找主管商量同意讓人資把我的假調成:
- 1/18-1/30 (13 天):1 上班 + 4 例假 + 3 特休 + 5 病假
- 2/6-2/14 (9 天):2 例假 + 7 特休
- 3/27-4/4 (9 天):2 例假 + 7 特休
事發當天有上班,有領薪水;例假日也都有薪水;另外最先的 5 日病假也有全薪,所以不符合請領給付。最後只剩我的特休假住院日數才有給付,再扣除等待天數 3 天:我的電腦程式試算結果為 14 (=3+7+7-3) 天。 \((45800/30\times 0.5\times 14)=10687\)。
跟大家偷偷講一個小祕密,勞保局最後核定金額是 14504,我原猜想勞保局經辦忘了我的最初 5 天病假是有給薪的,所以他忘了扣掉那 5 天,直接給我 19 (=3+7+7+5-3) 天。\((45800/30\times 0.5\times 19)=14504\)。
當我合理化勞保局的行為後的第八天,我又收到勞保局匯給我的 1527 元,我看著我的電腦程式,嚴謹到一絲不苟的邏輯;我又看著勞保局匯給我的兩筆金額,我很想去舉發勞保局的錯誤。
當我打開勞保局網站,連上線上申辦網頁,我才突然意識到,我的大腦受過傷。我的傷還在,頭上兩道長長的疤,被擠壓的左腦還沒復原,一定是因為我腦袋有洞,才不理解勞保局給我的傷病給付。算了吧!別因為我的愚蠢造成勞保局的作業負擔,所以最後快樂的結局是我沒有提出勞保給付錯誤申訴。
保險這件事是這樣,當你有領薪時,公司就先幫你扣走了保費,完全沒讓你入袋,「直到」有一天你會體會到… 剛好有得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