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星期我收到來自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的評議書,很快的瀏覽一遍,字裡行間隱約認為自己算是勝訴,但因為瀏覽的速度太快,絲毫沒有消化其中文字推理及法條的引用。
當天晚上睡前,再將評議書打開來,一個字一個字仔仔細細推敲,總算讀懂了其中內涵。
其中最讓人振奮的二個點分別是消費者第11條第2項及民法第247條之1第3款。
評議書上是這麼寫的:
……,由此可知,相對人對於「目標時程」的解釋與申請人之理解有所不同。然而從字面解釋以觀,申請人的理解較符合字面上之解釋,按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既然相對人所擬訂契約條款之字義未臻明確,自應以申請人所理解之意思為解釋。
看到此,任由再強的抗癲癇藥物所產生的嗜睡感也催生不了睡意。我心想,哇,原來這種抽象式法律規定竟活生生在我眼前應用、上演。不得了,我一定要再複誦一遍,「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法律原來真的可以拿來用。
再來,評議書上又是這麼寫的:
……,且該開戶申請書係於92年8月21日簽訂,距申請人簽訂投資契約已將近十五年之久,且僅以該開戶契約書上所載明之文字即預先排除當事人契約審閱權,顯然有顯失公平之情形,依民法第247條之1第3款自應屬無效;……
像我這麼好學的人,趕快找到民法第247條之1第3款,「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原來這種不著邊際與我八竿子打不著的法律規定竟活生生出現在我眼前,哈哈哈,民法規定無效,評議書上就真的寫成「自應屬無效」。深怕在振奮之餘,突然腎上腺分泌過多,血糖一下子升高太多,染上了糖尿病。
後話:有了「有利於消費者解釋」及「顯示公平者無效」這兩把利刃,我想哨子的哨音響起應該不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