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凡的邪惡:艾希曼耶路撒冷大審紀實
-
她認為大屠殺有可能重演,而不僅是侷限於特定的國家或時代,一旦人停止思考,大屠殺就有可能重演。 (p.4)
-
鄂蘭於本書中提出的「邪惡的平庸性」,她認為邪惡根本平庸無奇:邪惡無根,像是細菌沿著潮濕的表面擴散;邪惡亦無本,缺乏深度,連惡的深度也沒有。但如此無根無本的邪惡,會引起的血腥殺戮比千萬頭惡獸驚悚駭人,正因為如此,所以我們不能只將猶太人大屠殺視為二十世紀初德國一段獨特的歷史。 (p.4)
-
1950年頒布的《1950年納粹與其共犯 (懲罰) 法》(也就是他被審判的依據) 規定:「犯下這些……罪行之一……的人,便應判處死刑。艾希曼針對每一項罪名的辯護都是:「就這個起訴的意義上而言是無罪的。」 (p.35)
-
塞萬提斯在記者採訪中替艾希曼回答了這個問題:「艾希曼在神的面前認為自己有罪,但並非在法律面前」,這個答案從未經過被告本人確認。 (p.35)
-
辯護律師顯然希望他不認罪,依據的理由是,以當時的納粹法律制度而言,他沒有做錯任何事,且他被指控的並不是犯罪,而是「國家行為」,而國家行為不在外國法院的管轄範圍內,且他的責任一直就是遵從命令。 (p.36)
-
對於他曾做過的事,他並不想拒絕承認,正好相反,他建議:「讓我受絞刑公開示眾,以作為世上其他反猶人士的警告。」講這些話,意思並不是說他感到懊悔,他說:「小孩才需要懺悔。」 (p.39)
-
就其良心而言,他記得很清楚,只有未遵守命令時,他才會感到良心不安。 (p.40)
-
法官不相信他的話,因為他們太稱職了,也許也太在意其職務最基礎的部分,所以無法接受一個「正常」的人,一個既不軟弱也不憤世嫉俗的人,居然會無法判斷是非。他們寧願根據艾希曼偶爾撒的小謊下結論說他是個騙子,而忽略整個案件最重大的道德甚至法律上的挑戰。 (p.41)
-
聽艾希曼講話講越久,便越能發現,他語言能力的欠缺,跟他無法從別人角度思考的特質是緊密相連的,他完全無法溝通,原因不是他撒謊,而是因為他被一個堅而不催的牆包圍,將語言與他人的存在隔離在外,因此,也無法感知現實。 (p.64)
-
艾希曼只需要回想一下過去,便能放心對自己說他沒有自欺欺人,因為他與過去的那個世界間充滿完美的和諧。 (p.67)
-
不管在阿根廷或耶路撒冷,艾希曼對犯罪的坦承不諱都令人震驚,原因並不是他犯罪技巧與自我欺騙能力高超,而因為他活在大德意志帝國充滿謊言的氛圍中,在這裡說謊不僅稀鬆平常,且廣為接受。 (p.68)
-
庭上每個被告人都彼此互相指控,這樣的奇特畫面真令人作噁──但是,沒有一個人指責希特勒! (p.90)
-
在審判戰爭罪的法庭上,大家都會盡其所能地把責任推到缺席者或是死人身上,這很常見。 (p.91)
-
艾希曼是奉命負責猶太人的運送,而非屠殺,所以至少就法律的正式層面來說,還有一個問題待釐清,那就是他到底知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這又衍生出另一個問題,他是否處於判斷行為嚴重性的位置──是否該因為他事實上神智清醒,而承擔法律責任? (p.111)
-
最後一個問題,也是最令人不安的問題,是法官 (尤其是庭長) 反覆問艾希曼的:「殺害猶太人對得起你自己的良心嗎?」但這是一個道德問題,無論回答是或不是,可能與法律完全無關。 (p.111)
-
在紐倫堡大審判的文件中可以發現,「沒有任何一位親衛隊成員,因為拒絕執行屠殺任務而遭死刑。」 (p.112)
-
有點太遲了,各位先生,是你們造就這位德國頭號毀滅者,只要事情沒什麼不對勁,你們都願意追隨他……是你們毫不猶豫對著每份誓言宣誓,是你們把自己變成面目可憎的奴才,甘心為殺人萬千的罪人賣命,他背負全世界的詛咒,無盡哀歌在他身後繚繞,而現在你們已經背叛了他……現在,破產既然已無法再掩飾,這些人為了幫自己找一個政治台階,便紛紛出走背叛──這群人早已背叛自己發達掌權時所堅持的一切。 (p.123)
-
希姆萊自己顯然也頗受這些本能反應困擾,他的解決辦法很簡單,而且可能也極為有效,就是將這些本能的憐憫心轉向自我,所以這些殺人兇手不會說:「看看我對這些人做了什麼可怕的事!」而是說:「為了完成使命而必須忍受的景象有多麼可怕!壓在我肩膀的重擔有多麼沉重!」 (p.127)
-
艾希曼一再強調對死亡有「不同的個人態度」,因為當時「四處都是屍體」,而且每個人都期待自己會死,毫不在意:「我們不在乎是今天死還是明天死,有時一早醒來發現自己還活著,還會大罵。」 (p.127)
-
當艾希曼發現每個「上等社會」的人對於滅絕計畫都極為熱切,想法跟自己不謀而合,此時他的良心就完全噤聲了,他根本不需要如同判決書中所說:「掩住耳朵阻擋良心的聲音。」並非因為他沒有良心,而是他的良心是以「可敬的聲音」說話,也就是來自周圍上等社會的聲音。 (p.147)
-
在紐倫堡審判中,一位德國將軍被問到:「你們這群光榮的將軍怎麼可能對殺人魔保持絕對忠誠?」他的回答是:「評斷最高領袖不是一個士兵的責任,這是歷史,或者神的任務。」 (p.171)
-
所有擬定的相關法律有效地為最終解決方案提供一個合法的外觀。 (p.172)
-
法官明確指出,所謂大規模的苦難完全「超乎人類的理解能力」,是「偉大的作家和詩人」關心的事,但已超出法庭範圍,而導致這些苦難的行為和動機既未超乎理解能力,也在審判的範圍內。 (p.236)
-
依據其階級擔任策畫人、組織者和執行者職責──跟一般概念中的建議和唆使犯罪不同,因為這是集體犯罪,所謂集體不僅涉及受害者的人數,更與共犯人數有關,就其職責而言,這些罪犯中的每一個人涉及實際殺戮行為越遠,需負的責任越大。 (p.273)
-
塞萬提斯的回答則是前所未有的簡短:被告所為是「國家行為」,他所遇到的狀況往後可能發生在任何人身上,這是整個文明世界所需面臨的問題,艾希曼只是「代罪羔羊」,德國政府為了卸責而將艾希曼遺棄在耶路撒冷,此舉與國際法律規定不符。 (p.274)
-
艾希曼說:「我不是那個被打造出來的禽獸,我是謬誤的犧牲品。」他沒有用「代罪羔羊」這個詞,但他證實塞萬提斯的說法,他「深信 (自己) 必須為他人行為而受害」。 (p.274)
-
艾希曼在臨終一刻,似乎總結出我們在人類漫長罪惡史中所學到的教訓──邪惡的平庸性 (Banality of evil) 才是最可怕、最無法言喻、又難以理解的惡。 (p.279)
-
解釋懲罰絕對有其必要:「因為受到侵害的人必須捍衛其榮譽和尊嚴,即使無法達到懲罰的目的,也無損於其榮譽和尊嚴。」 (p.316)
-
也許我們自己在同樣的情形下會做出同樣的惡行,這種反思可能有助激發寬恕精神。 (p.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