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8/10) 晚上下班回家,離家門樓梯口尚有十餘公尺處,就發現我的信箱投遞孔下貼著一張血紅色的單子,好不明顯。
我走上前去將它撕下,是張「郵務送達通知書」,郵務送達通知書下一行寫著反黑的楷體字:「第一聯 黏貼門首」。我要先確認上面是否有我的名字,沒錯!正式完完整整的的大名。跟在我名字之後的字樣為「行政/行政訴訟文書一件」。隱約心中泛起不詳預感。
我打開一樓的樓梯門口,走進門,轉個身打開信箱的門,裡頭又有一張血紅色的單子橫立在信箱中。我將它取出,再一次確認其上是否有我的名字,沒錯!不偏不倚的三個字,正好是我父母給取的大名,沒有任何錯別字。郵務送達通知書下一行寫著楷體字:「第二聯 投入信箱」。跟在信箱孔下撕下的那一張通知書一樣,行政訴訟文書一件。惹得我提心吊膽。
我沒有核對二封通知書上的掛號號碼,直接認定它們是同一件訴訟文書了。
關上的信箱的門,轉身開始向上拾階而上。心中泛起一絲惶惶不安!
「我有幹什麼壞事被起訴?」明明已經好一陣子不曾殺人放火了,是如何又惹得一身腥的?
「有人告我?」印象中,我好像也沒記得有人曾經出言恐嚇過我,說要對我提告,怎麼都沒有事先預告,就來告了,真不上道。
實在毫無頭緒,心裡的納悶隨著階梯的高度愈來愈大,終於到了家門口。
把郵務送達通知書打開來仔細看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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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四條、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三條 放置本通知書。 (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的資訊對我來說沒有提供任何訊息,跳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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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按址送達時,無人收受,依相關法律規定,寄存於臺北六張犁郵局,於112年8月10日15時起3個月內持本通知書前往領取。(3 個月內要去郵局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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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書共二聯,填妥後,一聯置於應受送達人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另一聯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之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就業處所門首以為送達。(已用黏貼方式公示送達,3 個月不領取,也算送達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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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已依法辦理寄存送達,收件人不得申請改送其他單位既存。(不能改寄 i 郵箱,也不能改轉就近公司的郵局,所以我要特地抽空到六張犁郵局領取,這就比較不方便)
看完通知書,並沒有解決心中的不快,只好打開電腦,問問 google 大神,看看郵務送達通知書和行政訴訟文書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原來有那麼多人跟我一樣涉世未深,收到血紅色的郵務送達通知書而驚恐。推敲領取後,大概不外乎都是罰單、稅款、停車費或 ETC 未繳等,意思就是欠錢不還。
等等,我沒開車、騎機車,所以交通罰單、停車費、過路費跟我扯不上,難不成我騎 YouBike 闖紅燈被照相,交通部有辦法找到我頭上?應該不可能,絕對不可能。房屋稅、地價稅、所得稅也都按時申報繳款,怎麼我還是收到紅通通的通知書呢?
想到此,還是無解!
看來要嘛就是星期五要犧牲午休時間,去一趟郵局,親自會一會行政訴訟書的內容。
要不乾脆不理它了,既然排除了所有可能,只是到「郵局」領取「行政文書、行政訴訟文書」而不是到「警察機關」領取「訴訟文書」。應該沒事,沒啥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