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5 月 19 日下午 4 時餘,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第23法庭。
審判長先往左邊看向原告,「原告、被告還有什麼要陳述?」再掃視坐在審判長右方的被告。
原告不卑不亢:「沒有,證據及聲明都寫在歷次的陳訴狀及辯論意旨狀中。」
審判長轉頭看向原告,點點頭。轉向被告再問:「被告呢?」
被告回答:「沒有。」
審判長說:「好,那我們今天就言詞辯論終結。」審判長翻了一下行事曆,「一般辯論終結兩週要宣判,因為鑑定報告資料比較多,我們延到 6 月 20 下午 4 點宣判,有沒有問題?」審判長轉向左邊,「原告?」
原告在最後一份陳述狀空白地方寫上「6/20 下午 4:00 宣判」。抬起頭看著審判長:「沒問題。」
審判長轉向右邊,「被告呢?」
被告說:「好!」
審判長:「你們 6 月 20 不用到場聆聽,我會把判決書寄給你們,這樣可以嗎?你們在上班不用請假過來!」審判長停頓一下,分別看了原告及被告,「原告?被告?可以嗎?」
「可以。」
「可以!」
審判長最後說:「那這樣就可以了,可以離開了!」
被告向審判長道謝後,轉身走出法庭。
原告收拾桌上的起訴狀、陳述狀、綜合辯論意旨狀、鑑定報告…後,起身對著審判長說:「謝謝。」並向二位書記官點頭致意,「謝謝。」
***一個月後
2025 年 6 月 20 日下午 4 時 5 分。
我上司法院網站裁判主文公告查詢,得到的結果:「本案件尚未宣判或宣判已逾二個月,請逕向原裁判法院查詢。」
我打電話進臺北地方法院,「請問是謝書記官嗎?」
「他今天休假。」
「如果要問案件進度,可以問你嗎」
「你可能要問他哦,只有他知道。」
「所以我今天問不到了?」
「是啊!」
「謝謝,拜拜!」
5 點餘,我不死心,再度上網查詢,依舊沒能有結果。看來要等到星期一,等謝書記官有上班才能揭曉了。
唉,是福不是禍,是禍躲不過。
晚上 10:30,要關桌機前,抱著隨遇而安的心情再一次查詢,總算出現了判決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玖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七,餘由原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