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名

曾經有個新聞:「呂秋遠曾發文指控,法院判決書寫出全名,根本是故意的。」

這次我上司法院網站查詢的裁判主文公告,原告與被告的全名被一字不漏的公告啊!

裁判主文公告只要有案號就可以查詢,不用登錄、密碼。

我發現呂秋遠說的對,「法院根本是故意的」。

故意有二種,一種是不能做而做,一種是應做而做。既然我們的全名都出現了,代表法院一定是故意的,只是不知道呂律師指控哪一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