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決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玖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七,餘由原告負擔。
我尚未收到判決書,但根據目前的判決主文中的幾個細節來討論一下。
被告要給付 1,395,000 元,審判長很貼心的指定了一個明確日期, 2023 年 10 月 21 日起算利息,不會讓被告與原告因認知不同而產生爭議,年利率為 5%,以單利計算。
以 1,395,000 元本金以年利率 5% 換算成日利息為 191 元,官司打了快 2 年,算到判決那一刻,光利息已經累積了 116,186 元,賠償金已墊高到 1,511,186 元。
這還沒完,6 月 20 日判決,判決書經法院遞交郵局再由郵差送到我手上簽收,若又碰上有班要上的我,根本碰不到郵差,在連續 2 天無人收件後,轉寄交派出所,這一流程下來少說也一周或十天。每天以 191 元往上累加,什麼都不幹,光等法院來的判決書就要花上近 2,000 元。靠!還真貴!
再來,訴訟費。以我對於官司的外行,如果我的認知無誤,本件訴訟費除了裁判費,還有勘查費及鑑定費。裁判費 17335 元、勘查費 800 元、鑑定費 147,000 元,總共 165,235 元。被告要負擔 87%,哇!143,667 元,好不貴!
判決主文看得到的金額只有 1,395,000 元,經探其真實,金額已超過 165 萬元。賣一張台積電還不夠,另外還要標二個會才夠償還!
被告給付原告的金額,其充抵順序依民法第323條規定,應先抵充費用,再抵充利息,最後抵充本金。
現在只能按兵不動,待判決書到手。而上訴的代價是每天 191 元的利息,什麼事都做不了,等法院開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