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之藩有句千古名言:「因為需要感謝的人太多了,就感謝天罷。」
兩年前,在我忍無可忍,退無可退之下,聽信網路上一些分享「可以自己寫書狀」的文章,一個衝動,空出十指,開始了書狀之路。
首先,起訴狀,通篇我使用第一人稱,從頭至尾「我」到底。
當初不覺得異樣,我只顧將案情、因果、聲明力求清楚呈現。
起訴狀後是陳報狀,陳報狀後是辯論狀,漸漸地,我發現我的敘事人稱開始往上帝靠攏。
有意無意逐漸涉獵法律文書,自然而然潛移默化,竟開始覺得用「我」起始的句子有些彆扭。
當我意識到此,我開始用律師的手法,站在收手續費的角度,用「原告」與「被告」記事,一副第三者事不關己,卻又全然偏袒當事人的口吻。但,我不是律師!
當我意識到此,我開始用法官的口吻,站在法院最高處的角度,用「原告」與「被告」稱事,一副什麼都要原、被告自己說、自己主張,卻什麼都不肯透漏的態度。但,我也不是法官!
既然我不是律師,也不是法官,就用上帝的全知視角來論是非吧。漸漸地,官司到後面的綜合辯論意旨狀(一)及(二),特別是鑑定報告出爐,我評估該報告對我有利時,我不再是原告,我不再是「我」,我要當上帝,我用上帝的身分著手書狀,諭示是非對錯。
所以我說:「因為需要當的人太多了,就當上帝吧。」
其實我不知道我這一轉變究竟對不對,畢竟律師與法官是案外之人,信手拈來「原告」或「被告」是再合理不過了。但身為原告,跳脫自己的立場,隨口原告如何如何,信口被告如何如何,這樣符合倫理嗎?我不知道其他未聘律師而自己撰狀的人是否用第一人稱「我」到底。
前二篇我刻意留下上帝的餘毒,保留原告、被告的稱謂,再用「我」小心翼翼地穿插其中,卻不明說「我」的身分。我企圖反串被告的立場,聊表我對被告不滿的諷刺。因為本該去年底就辯論終結而宣判的案子,被告硬是追問了一個不存在的證據,讓審判長判不下去,在判決日宣布延長加賽,這一延就是半年餘,害我多收了半年的利息約 3.5 萬。正所謂天作孽猶可違,自作孽不可活。
這一場訴訟,原告與被告都是親自上陣,雙方沒有雇用律師,原本是想打一場平民的官司,沒想到我跳過律師、法官,自以為是的當了上帝。
話說打悲情牌的話,是當事人用第一人稱賣慘會比較慘,還是律師用旁觀者的角度幫當事人賣慘比較慘?如果法官有血有淚的話。
靠近上帝的路上其實也很危險,如《風吹雞蛋殼》及《財去人安樂》既有原告及被告,又有我的出現,一不小心,很容易畫虎不成反類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