餵米、偷雞

工程公司打算對 2 處漏水點進行檢測,依據當時天花板的油漆剝落及水漬,各自選了幾處當作觀察點,充當實驗組;另外在看起來比較安全的地方也設置觀測點,以為對照組,用科學的實驗方哈來做鑑定報告。

對於每個觀察點先用紅外線熱像儀記錄好溫度後,準備要上樓開始蓄水以便觀察水的變化時,被告進來通知無法進入他房客的房間,意味著 2 處的漏水點有一處無法進行「數據檢測」。

我想,博士既然答應被告,不進入被告房客的房間,應該有其他配套作法,我並沒有意識到有任何問題。

鑑定工程做著做著,被告突然出現,發瘋似的吼叫:「你們沒有經過我的同意,就用我的水龍頭,已經構成竊盜行為。」

博士見被告氣急敗壞,趕緊叫停,讓另一技師上樓關掉水龍頭。「一開始開水龍頭時,你也在場,你並沒有反對;若是你一開始就不同意,我們就不會用你的水。」

「既然他不讓我們用他的水,我有一條水管差不多夠長,如果不夠,接一下應該就可以從廁所接水上去。」我向博士提議,試圖解決問題。

「不用了,我們已經有 2 次的數據了,第 3 次可以不用做了,很明顯在蓄水後,溫度都有下來。」

於是本來一整天的工作,被被告一鬧,還沒 2 點就收工。費用卻沒有退任何一毛錢。

9 月 24 日,法院收到工程公司所製作的鑑定報告。9 月 26 日法院來通知書,要我 10 日與書記官商洽閱卷,並於 10 月 21 日前整理歷次陳述攻防意旨及對全部卷證資料之意見,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總狀到院,書狀繕本逕送對造。訂於 2024 年 11 月 21 日開庭。

是的,原告付了 14.7 萬做了鑑定報告,工程公司卻「只」把報告給法院一份正本,沒有副本、沒有給原告、沒有給被告。所有相關人等要查閱報告只得向法院聲請「閱卷」。閱卷是填寫一份「民事聲請閱卷狀」向該案承辦的書記官約定閱卷時間,到閱卷室查看全案所有訴狀、證據、及相關文件。

厚厚一本《漏水關聯性專業現況履勘、檢測鑑定正式報告》,我翻來覆去,終於找到最重要的結論,第 91 頁的一句話:「漏水原因與公寓屋頂平臺加蓋增建物有關連性」。看到此,我心中篤定,「我贏定了。」

還有一個重中之重的重點,修復費用。手忙腳亂,翻到附件叁「後續止漏修繕計畫報價單」,修復費用為 1,365,000 元。顧不得平常訓練有素的專業會計人員,二個逗點前是百萬;我伸出右手食指,個、拾、佰、仟、萬、拾萬、佰萬,真的是佰萬。趕緊環顧四週,我嚇壞了!

等心情平穩後,我挑了其中 57 頁,用閱卷室的影印卡印了出來,帶回家準備起草「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

2024 年 11 月 21 日上午 11 時餘,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3 樓第 24 法庭。

審判長:「原告、被告都有提交綜合辯論意旨狀,我們今天就辯論終結了,沒有問題吧?」

被告提出異議,「○○工程人員沒有進入房子內測試,用猜測之語『應』來當結論,缺乏實際科學檢測支持,不具證據力。」

我舉起右手,「是被告不讓技師進入房間的,鑑定日期也是被告指定的,這責任全在被告,不能因為鑑定報告不利於被告就說不具證據力。」

審判長翻一翻鑑定報告,看著被告:「我們今天還是先辯論終結,我會根據報告內容作判決,可以嗎?」

被告仍想反駁:「修復費用高的離譜…」

審判長出言阻止:「被告,○○工程公司已出具鑑定報告,當作裁判的標準,具有一定的法律責任,不然,你想怎麼樣?」

一陣寂靜後,審判長繼續說:「鑑定報告內容有點多,我們還是 12 月 23 日下午 3 時宣判,原告、被告不用出庭聆聽宣判,我會寄給你們。」

12 月 23、24、25 日我上網查不到判決,我打電話問書記官判決結果。

核對完案件編號及身分後,書記官在電話那頭說:「主文記載『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你會收到法院發的裁定書。」

我心中有一股不祥的預感,「所以沒有判決確定?」心想,是不是要傳喚工程公司的的出庭作證!

「是的,法官認為有些事要再釐清,之後會要再開庭!」

打了一年多的官司,在被告的精心設計下,還無法收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