糊塗一時

2024 年 12 月 9 日,我收到被告用 LINE 傳來的三個檔案:補呈證據狀、錄音檔、錄音檔逐字稿。

原來被告聲請閱卷後,發現鑑定報告不利於被告,所以特地再把工程公司的人員約出來,再一次要博士及技師會勘一次。工程公司的人員於 12 月 7 日上午未到 9 時出現在系爭之地。而被告「偷偷地」將此次會面交流、對答過程全程錄音,事後當成呈堂證供。所以上述三個檔案算是被告繕本逕送對造的形式。

被告:「老闆。你說你那個漏水鑑定報告吼你前面 a1 到 a6 我都沒有意見,可是你 b 處的漏水啊,你說跟違建有關。」

博士回答:「這個..你可以跟法官講一下,我來我來解說。」

接著被告跟博士扯一些當日鑑定工作的事情,開始爭執 b 處是怎樣與鑑定地屋頂平臺加建的建築物有關聯性。

博士一再回說:「這裡有寫,說有關聯性,它『只是一個未知數』,是『應』而已,不是『一定』啦!」

被告堅持鑑定報告的內容,「不是啊,你這樣寫,你說跟建…跟加蓋有關啊!」

博士只能依照當日現實回答,「因為我們沒有測嘛,可能只能用猜測的方式,應該是而已。」

被告非要一個是非曲直,「為什麼你的鑑定報告用『猜測的』,隨便亂寫。」

「因為法官他要有個答案出來,我們只能說,好,目前我大概知道多少就提出多少。你可以跟法官講說..你讓我來解釋,這樣就好了嘛。」

被告還是囂張火焰地說:「他 12 月 20 幾號要宣判。對方請求 100 多萬,你給他寫的修復費用,他全部請求總共 180 萬,如果判出來你要賠多少?」

就這樣一來一往,僵持不下的錄音檔及逐字稿。我不知道最後他們有沒有再勘驗一次現場,我猜測是沒有的,因為沒有其他鑑定報告的參考資料。

被告的證據狀直接將鑑定報告的結論引導為「猜測」,沒有科學根據,不具證據力。並檢附錄音檔及逐字稿。

隨即我問了博士,他表示對於被告的錄音毫不知情。我再問說:「他問你要賠多少,這已牽涉到刑法的恐嚇取財罪刑,我會在訴狀提出錄音檔未經您同意,及他對你恐嚇取財的部分。請你要對他的威脅表現出心生畏懼的樣子,好嗎!」

(另外插播一件事,當我起訴被告,開完第一次庭後,被告向地檢署提告我恐嚇取財,因為我叫他出資修繕費用。至於我如何當一個稱職的刑事案件被告,這又是個說來話長的故事了。)

因為被告的證據狀,所以原判決日 12 月 23 日並沒有如期宣判,裁定書上記載的是:「本件應在開言詞辯論。」

既然要再開庭,我一度認為法官會傳喚博士出庭作證,因為博士一再主張願意出庭解釋。直到我再一次進入法院進行閱卷,我才知道法官在賣什麼藥。

法院 3 月 25 日發出通知,訂於 4 月 28 日下午 3 時整開言詞辯論庭,事由奶工程公司業已函覆,請兩造於庭期前向書記官商洽閱卷…。

臺北地方法院去函請工程公司,詢問技師在未進入現場,是以何科學儀器在何處現況履勘、檢測鑑定?如何得出 b 處漏水與加蓋建築物有關聯? 工程公司的回覆也很鮮,直話直說,就現場進行蓄水測試,a 點都在漏水,勘認 b 處 (應與) 加建建築物有關聯性。

坦白說,我之所以覺得「鮮」,是因為在我看完工程公司的回覆,只覺得什麼都說了,卻什麼都沒回答到。

我發現法院應該也同我一樣丈二金剛,再一次去函詢問,所以我繼續翻著文件。

這次的問題變成:如何進行蓄水測試,推知 b 處應與加件建築物有關聯性?又是否進入加建室內,會影響上開認定?

讀到此,我心中暗自叫苦。依法院的口氣,看來法院並不買單上次的回答。

工程公司再把同樣的話講一次,六樓蓄水測試,五樓頂版開始漏水,勘認六樓屋頂平台防水已經損壞並有擴散現象,致 b 處漏水應與屋頂平台防水有關聯性。至於未進入租客房間室內,同上。

我懷疑,工程公司這樣的解釋並沒有加到分。往下看,法院第三次發出詢問函,我的懷疑成真!

看來法院有點不耐、有點口氣,正面對決問:「有無進入租客房間室內,是否影響檢測認定結果?」

原來工程公司也不是吃素的,用抗中保台大旗,搬出國家意識形態來,「依據專業及防水職類國家考試命題委員經驗,不會影響檢測認定之結果。」讓法院閉嘴。

沒想到工程公司有辦法硬扛臺北地方法院,讓法院乖乖收下回復,不再發問。

我嘛!憂喜參半。憂的是法院吞不下這恥辱,喜的是至少工程公司能堅持一貫的結論。保險起見,我立刻再闢戰場,用雙手寫一篇文情並茂符合物理科學的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 (二) 到院。

而被告還是一貫作風,任何事都要他說了算,硬把 4 月 28 日的第二次辯論終結庭改至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