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惡魔有約 (施宇宸)

  • 施律師這本《與惡魔有約》,表面上看器來是在說如果你沒有比他強,就要比對方更「黑」,在法律上才能去得相關利益。 (p.0)
  • 要不要簽契約的3個判準:金額高嗎?期間長嗎?對方可以信賴嗎? (p.13)
  • 其實契約的本質很簡單,就是雙方 (或多方) 的認知達成一致的狀態 (也可以說,取得共識),藉此形成一個穩定的秩序。 (p.14)
  • 這些條款用法律的用語叫做「定型化契約」,指的是某一方用一份事前擬好的契約與大部分的人締結契約,且雙方之間通常存在嚴重的議價能力落差,所以法律特別針對這種契約立法規範。 (p.18)
  • 房東如果在租約到期後,沒有即時表明不續租、收回,法律會直接當做房東同意用「不定期租約」的方式續租,意思就是租約會以一開始的條件不斷自動續約下去,房東還無法任意終止,未來房東也就無法透過換約來調漲房租。 (p.18)
  • 把房子過戶轉讓給其他人 (通常是房東的親友),再請新屋主把房子給藥回來。因為在不定期租約的情形下,不會有買賣不破租賃規定的適用,房東把這個房子過戶給其他人以後,新的屋主是有權趕走房客的。 (p.19)
  • 上述需要書面才能成立的契約稱為「要式」契約,還有一個相似但概念不一樣的是「要物契約」,就是需要把物品交給對方後,契約才會成立,例如金錢的「借貸」契約。 (p.23)
  • 當「私法自治、契約自由」被所謂的社經地位 (不可以色色,是「社會經濟地位」)綁架了,其中一方的地位明顯不對等,就會造成許多不公平的結果。 (p.26)
  • 用契約當作屏障,在看似合法的前提,實則對契約的他方進行不合理的行為,「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已經被濫用了,這時就必須請出尚方寶劍適度干涉民眾的私領域。 (p.27)
  • 簽約之後所面臨到的天災或人禍等不可抗力的變化,民法稱作「情事變更」。 (p.28)
  • 雖然小公司不叫做「消費者」,但在面臨大公司用定型化契約的壓榨時,也會受到法律的保護。差別在於這時只能透過「民法」來保護而非「消保法」 (消費者保護法),也不會有檢舉及罰款的相關制度。 (p.39)
  • 如果有一方不願意支付 (例如買家不願意把錢交給賣家),那法律就允許另外一方的人有先暫緩繳付的機會,這其實有法律的依據喔,那就是「同時履行抗辯權」。 (p.43)
  • 不過這種情形要留意兩件事:(1)一定要先「通知」,(2)不能夠小題大作。還缺少了一個重要的步驟,你要「表示拒絕」+「說明理由」。 (p.43)
  • 具有抗辯權的人必須作出「抗辯」這件事才行。有做這樣的「通知」才可以避免之後對方反過來控訴陳總違約,甚至請求賠償或主張解約。 (p.44)
  • 另外要注意的是,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暫時性的抗辯權,而非當然因此就完全沒有義務,對方如果持續沒有完成他的義務,你可以放心繼續拒絕付款 (保持行使你的同時履行抗辯權);然而一旦對方完成應盡的義務,自己也要繼續負原本的責任。 (p.45)
  • 只要超過原訂應完成改正的時間後,就會算是一種「遲延」,依法必須負擔「遲延的賠償責任」。 (p.47)
  • 可以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填寫民事聲請公示送達狀,以「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為理由,將退回的完整信件、相關資料備齊做為證物附件,聲請費用是1000元。 (p.50)
  • 要特別提醒的是,即使存證信函的內容不是真的,如果沒有予以反駁,反而消極對待,也有機會被曲解成是「默認」、「同意寄件人的主張」,之後面對訴訟時,都可能成為敗訴的風險。 (p.54)
  • 想另外提醒的是,存證信函還有一個常見的用處在於,做為證明對方有「故意」的證據,刑事或民事責任上通常「故意」的責任比「過失」來得重,多數刑事責任甚至只處罰「故意」的行為。 (p.55)
  • 本票好處是討錢不用經過訴訟,就能夠聲請本票裁定,以強制執行的名義去扣人家財產。 (p.58)
  • 本票必須「無條件支付」,如果加上「條件」,就是一張無效本票。 (p.58)
  • 沒寫「到期日」不會因此直接無效 (沒寫發票日才會變無效),這是會叫「見票即付」的本票,執票人可以隨時向發票人要求本票的金錢數目,本票裁定的時效是從「發票日」起算3年內。 (p.63)
  • 被騙簽本票,後續還有救:收到本票裁定,可以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推翻本票裁定;財產如果被強制執行,也能夠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挑戰執行名義。 (p.67)
  • 提醒大家在簽立本票時,可以運用「指定受款人」(在受款人欄位記上名字) 加上記載「禁止背書轉讓」的方法來自保。 (p.70)
  • 法院核發本票裁定的同時,發票人 (債務人) 也會收到相同的裁定,如果發票人符合上述被騙或已清償等原因,發票人要在20天之內,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告訴法院雙方並無債權債務關係:「我是無辜的!」。 (p.71)
  • 在強制執行的程序結束以前,債務人可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向法院說明事實有錯誤,對執行名義提出異議。 (p.72)
  • 雖然法律上載借款契約中沒有限制或禁止業者「手續費」或「代辦費」,但只要個案中業者收的「利息」+「其他費用 (手續費、代辦費、各種名目奇怪的費用等)」大於法定利率上限 (16%) 時,法院大多會識破業者的企圖,要碼是直接認定預扣的手續費不在借款範圍,要碼是直接把超過16%的費用或利息部分認定為無效。 (p.87)
  • 重利罪的要件,並不是所有「高利」貸款的情形都符合,要構成重利罪,需要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並且借貸給對方金錢或物品,而獲得顯不相當之重利者。 (p.94)
  • 其實針對一般民眾的債務處理,除了破產法之外,還有另外2種債務處理的方式:更生和清算。 (p.99)
  • 權利車是指車主向銀行辦理車貸 (借款) 後,會做「動產抵押權」的登記,在車貸尚未還清之前、抵押權沒有塗銷的話,車主沒有辦法辦理過戶。這時候如過車主需要用錢,把這台車拿去當鋪典當,如果被當鋪又轉手出售時,因為沒辦法過戶,這台車就是俗稱的「權利車」,一般會標榜買家有使用權但無法取得所有權。 (p.123)
  • 車子與房子不同,車子是「動產」,只需要透過雙方合意交付,所有權就移轉了。 (p.123)
  • 權利車的買家即使沒辦法辦過戶登記,其實還是可以取的所有權,不僅僅是使用權而已。 (p.127)
  • 債權憑證跟原本的欠款是一樣的,有點像是幫你換了一張法院認證的借據的概念,所以也會有時效的問題要留意;像是一般借款的請求時效是15年,但利息的請求只有5年,所以一般會建議每5年換發債權憑證一次,向原來的法院聲請換發即可,不用額外再繳費。 (p.152)
  • 保險公司只有「參與權」,沒有「和解同意權」。 (p.172)
  • 責任制是要向地方勞動局或勞工局去申請「核備」的,沒有經過這個流程,責任制的約定就是「無效」 (這部分過去大法官釋字第726號有提到)。 (p.187)
  • 如過偽造不實的出勤紀錄,或是存在著AB卡 (上班打A卡,加班打B卡),有可能構成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一個類似於偽造文書罪的責任,3年以下有期徒刑)。 (p.187)
  • 勞動基準法為了調和勞資雙方的權益關係,提供勞工「最低」限度的保障,也就是說,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原則上只能訂出比勞基法更保障員工的內容。 (p.210)
  • 如果調解不成立,後續則是可以選擇提出仲裁。 (p.213)
  • 所以「是不是工資?」常常都是攻防重點,雇主通常會主張,每個月的支付金額中只有一部分是工資,其他的都不屬於「工資」,而是「恩惠性給與」。 (p.219)
  • 跟工資相反的概念比較會被稱為「恩惠性給與」 (譬如三節節金、僅公司有盈餘才發放的年終獎金等)。 (p.219)
  • 但如同剛剛所提到,目前實務上無論法院或主管機關已經不太吃公司這套說法,大多還是會去判斷個案情形,如果認為這個所謂的「獎金」,是因為員工表現良好所獲得的,還是會把它認定成勞務對價的「工資」。 請投資企劃部收文承辦。 (p.220)
  • 業績獎金、績效獎金,通常會被視為是工資。 (p.222)
  • 「7年內」與「超過7天」的差別是退貨,需不需要有理由。 (p.228)
  • 如果是那種把「網購不取貨」當有趣的人,這種「故意」的行為就可能會有刑法「間接毀損罪」的責任。 (p.229)
  • 如果消費爭議金額小於10萬元,這屬於小額消費爭議 (多數網拍交易都是這種),當事人若無故沒有出席調解,調解委員會還是可以做出一個建議的「解決方案」,直接送達買賣雙方。「解決方案」送達過後的10日內,必須表示是否異議,如果當事人沒有在10天內表示異議的話,是直接「『視為』已經依該方案成立調解」,也就是,視為雙方都同意這方案的意思。 (p.246)
  • 當無忌簽約的時候,除了第1個月的租金,還有一筆費用叫做「押租金」,目前法律規定,押租金不能夠超過「2個月」的租金。 (p.262)
  • 房客提前終止契約 (簽2年,住7個月就搬走),一般常見租約會要求需賠給房東1個月的房租作為違約金 (最高不能超過1個月)。 (p.262)
  • 也許你可以找找房東有沒有些軟肋:違章建築?違法隔間?逃漏稅捐 (很多房東要求不准報稅)?並「善意提醒」房東這些事,說說你在租屋期間所受的種種委屈,房客請點到即止就好,精明的房東應該知道要退讓了。 (p.266)
  • 但請記住,房客請勿說出:「不同意,我就檢舉你喔!」類似的話,這時房客有可能變成觸犯「恐嚇取財罪」,所以有些話點到即止就好。 (p.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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