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的太多了 (施宇宸)
- 所謂的「提告」,是比較通俗的說法,說的精確一點,民事案件中的原告做出的行為叫「起訴」;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提出的叫「告訴」;刑事案件中的承辦檢察官如果認定被告構成犯罪責會做出「起訴」。 (p.22)
- 如果檢察官認為被告行為不構成犯罪,則會做出「不起訴」處分,案件就部會進到地方法院;這時如果被害人不服氣,可以提出「再議」,案件會轉送到高等檢察署,再做一次確認。 (p.22)
- 刑法上的規定當初在設計時,比起縱放犯罪者,其實會更害怕冤枉無辜的人!所以才說提告刑事的門檻其實是比較高的。 (p.25)
- 否則可能因為沒出庭而直接被「一造辦論判決」敗訴。 (p.26)
- 但這裡有個例外,就是如果要「上訴第三審」,也就是上訴到最高法院的話,就必須是律師才可以上訴,這是因為第三審是「法律審」,基本上是要第二審判決適用法律有問題才能上訴,但第二審法院適用法律有沒有問題,一般沒有經過法律專業訓練的素人是很難判斷的。 (p.52)
- 為了避免這種濫訴的怪現象,自訴制度採取「強制律師代理」的方式,也就是說自訴一定要請律師才可以提起,讓律師這樣專業的法律人員可以做第一層的把關。 (p.54)
- 根據瑕疵擔保的規定,收到的商品只要有瑕疵,而買家又是事先無法知情的,就可以再5年之內主張瑕疵擔保責任,比如減少價金 (民法第359條) 進而要求退款,或是要求買家另外給一批無瑕疵的貨 (民法第365條),嚴重的瑕疵則可以解約 (民法第359條)。 (p.63)
- 另外要強調的是,所謂的瑕疵擔保責任是無過失責任 (意思是不是你的過失也要負責)。 (p.63)
- 法院的見解曾提過所謂「恐嚇」的通知危害之方法並無限制,凡是一切以直接之言語、舉動,或其他足使被害人理解其意義之方法或暗示其如不從將加以危害,而使被害人心生畏怖的行為,都應該包括在內。 (p.76)
- 所以追訴權既然是專屬國家的權力,則不管事一般民眾如你我,或是電視上的那些名人,都無法替國家「保留」追訴時效的。 (p.78)
- 但綜觀歷來法律追訴權這個字眼在使用的語境上,最接近的法律術語就是「告訴權」了。 (p.79)
- 告訴乃論的案件中,告訴權不僅無法被「保留」,也無法被「拋棄」。 (p.80)
- 爭執「證據的形式真正」,一旦有人爭執證據的形式真正,通常提出證據的人就必須證明他提出來的證據是真的,並不是經過竄改或捏造。 (p.91)
- 因此,雖然說LINE對話紀錄或截圖可以當作訴訟上的證據,但不代表是個好證據! (p.92)
- 一旦你離職、失業,勞保被退保後,沒多久就會收到政府的通知,要求你付國民年金,這種偏偏在你落難時才跑來削一筆的行為,有網友戲稱是「失業懲罰金」。 (p.94)
- 但國民年金法的規定是,一直這樣欠下去超過10年,就不能補繳了!也就是說,對一個本來就不想繳的人來說,就再也不用擔心被煩了!同時也代表之後部會享有老人年金這類的給付。 (p.95)
- 國民年金不罰本人卻罰配偶,這麼悖於人情世故的設計,政府給出的原因是,國保欠費罰配偶的制度,是參酌「家務有酬」的概念。 (p.96)
- 但可惜我必須說,想要成功告對方詐欺可沒這麼簡單。因為依據刑法的規定,要成詐欺罪有滿嚴格的要件,必須要有詐欺的意圖跟行為、對方因此上當把錢交出去,順序還不能顛倒。 (p.100)
- 檢察官會以這屬於單純「債務不履行」的「民事糾紛」為理由,認定不構成犯罪 (作出不起訴處分);多數檢察官的意思就是叫債主自己去「民事法院」提告對方還錢 (要求對方履行還錢的義務),不要來地檢署提告詐欺罪啦! (p.101)
- 一般的借錢之所以不構成詐欺,是因為一開始便缺乏「詐術行為及意圖」,相反地,如果對方借錢時用虛構的理由說謊騙錢,這時就有機會變成詐欺罪囉。 (p.101)
- 「No No No~ 欠錢不還才是江湖的硬道理!」許多擅於擺爛不還錢的客戶們曾經如此大言不慚。 (p.104)
- 若簽的是本票,可以在到期日起3年內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只要對方沒有在一定時間內做相關的法律動作,就能直接取得執行名義,查封拍賣對方財產,不用另外打官司,效力十分強大。 (p.105)
- 當然,本票和借據並不是衝突的東西,當個聰明的大人,本票借據我全都要!也可以讓自己的債權更有保障,但是務必要記得保留匯款的跡證,否則一旦對方耍賴,可免不了要花錢請律師打官司了。 (p.107)
- 這是因為法律上是「強制」雇主必須幫勞工投保,一旦契約條款違反這些強制性的規定,法律上是無效的;白話來說,契約有訂等於沒訂。 (p.110)
- 其實早在10年前警政署就有發布函釋說明酒測前灌酒應該可以當作「拒絕酒測」的類型,即使是初犯也可以開罰18萬,加吊銷駕照3年的處分 (期滿才能重考),而且如果有肇事,還可能因為拒測被移送血液檢驗,比起直接走法院被罰的還要重喔! (p.113)
- 只又在有事實足認民眾有犯罪可能時,才可以檢查交通工具。 (p.116)
- 手機錄影蒐證是基本的。民眾這時還可以做的是當場提出異議,並要求警察將異議做成書面,之後民眾可以據此提出訴願、行政訴訟;真的太過誇張的情形,甚至可以追究警察妨害自由、侵入住居、違法搜索的刑事責任。 (p.127)
- 罰金是由「法院判決」宣告,交由檢察官執行,所以,要處以罰金刑通常都是要經過刑事訴訟程序,由法官下判決處罰,繳錢則是繳給檢察官。 (p.129)
- 罰鍰就不一樣了,雖然都是對國家繳錢,但罰鍰針對的是違反「行政法規」的人,而通常違反行政法規沒有像違反刑法那麼可惡,因此,只需要由「行政機關」認定違反行政法規的事實,就可以用金錢處罰的方式,作出裁罰的行政處分。 (p.129)
- 簡單來說,罰金是「刑事法律」的範疇,並且須由司法機關來決定,罰鍰是「行政法律」的範疇,由行政機關來決定,二個在法律概念上是非常不一樣的。 (p.129)
- 行政執行署還是有可能收不到錢,這時候法律就賜給行政執行署一個大絕招,就是大家偶爾會在新聞報導上看到的「管收」。管收就是把欠國家錢的人關起來,形同讓一個人去坐牢,這是相當嚴重的情形。 (p.130)
- 如果是第一次被捉姦,又沒有親友陪同時,一般正常人處於這種情狀下多半會惶恐、甚至驚魂未定,判斷力也會跟著下降;而且,在捉姦現場,羞愧或羞恥都來不及了,誰有辦法好好思考離婚協議書上寫的內容呢? (p.136)
- 財產真實的所有人稱作「借名人」,而登記名義人稱為「出名人」,這種跟人家借名字來作為登記使用的詭異約定,就是所謂的「借名登記」。 (p.140)
- 已借名登記的方式來脫產的話,雙方也都可能會成立損害債權罪。 (p.143)
- 很常看到記載類似「拋棄一切民、刑事上之權利」這樣的和解書,意思是承諾「民事請求權」跟「刑事告訴權」都要拋棄,但如果希望和解之後不要被對方提起刑事告訴,單單記載這樣的文字是沒有用的!因為「刑事告訴權」根本無法拋棄啊! (p.145)
- 這要從和解書開始說起,「和解」是一種民事契約,它只能用來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但是「告訴權」是刑事訴訟法上的程序權利,必須另外按照法律的規定撤告才有效,所以不是和解書寫了拋棄或撤告,就會發生效力!更何況,刑事訴訟法並沒有規定「告訴權」可以被拋棄! (p.145)
- 一般簽和解書的時候,如果有記載一方已經付了和解金給他方,那麼一定要在和解書上面記載對方有拿到錢這件事情 (一個簽收的概念)。 (p.146)
- 刑事訴訟法有規定,已經告過的案件,如果該案件已經撤回告訴 (也就是俗稱的撤告),那之後就不能夠再提起告訴。 (p.146)
- 如果雙方還沒和解之前,對方就已經提出刑事告訴的話,那麼通常要和解的時候,就會請對方在「刑事撤回告訴狀」上面簽名,並交給被告刑事的這一方去向地檢署遞狀,如此一來案件已經被撤回過,就無法再提起告訴囉,因為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p.147)
- 在阿嵐還沒有提告之前,雙方就想要達成和解的話,阿智可以同時讓阿嵐在「刑事告訴狀」、「刑事撤回告訴狀」上面簽名,再由阿智先後將書狀遞交給地檢署,這樣就等同是阿嵐提告過了,然後就車禍這個案件本身撤回告訴,之後阿嵐就無法再提起告訴了。 (p.147)
- 民法中有所謂「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但要提醒的是,並不是所有的租賃契約都有適用,只有「經公證的」或「沒公證,但租賃期限未超過5年」的租賃契約才有適用。 (p.150)
- 法律規定在租約期滿之後,房客繼續使用房屋,而房東沒有即時表示反對的話,雙方就會直接成立「不定期租賃契約」。 (p.151)
- 關於不定期租賃,顧名思義就是「沒有定期限」的租賃,按照民法規定,原本不定期租賃是雙方都可以任意終止的,不過租賃專法另外規定,限制房東在只有房客違約,或者房東需要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才有辦法終止租約,導致房東很難把房子收回來。 (p.152)
- 不定期租賃契約除了前面提到,房東不容易把房子收回之外,除非房客同意簽立新的租約,否則房東是沒辦法調整租金的!一旦變成了不定期租賃契約時,形同原本的租約條件不斷繼續下去,房東如果想要調整租金,就只能以不動產價值有提升為由,另外向法院聲請,交由法院來判斷是否應該要調整租金;意思就是,房東想漲租金需要透過法院來裁定,成本會變很高,當然就大幅降低機率啦! (p.153)
- 但如果是不定期的租賃契約或是契約期間超過5年的租約,是不會受到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保障的。 (p.161)
- 當不定期租賃契約以及租約超過5年的租賃契約,有經過「公證」的程序,透過公證人證明你們之間是真正的租賃關係,那麼就可以受到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保障了。 (p.162)
- 法律上規定計算老年年金時,是依照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因此,只要在退休前5年讓自己的投保額度提高,就可以讓自己退休後可以領取較高額的老年年金,遊走法律的漏洞來達到「腳的少、領的多」的目的。 (p.165)
- 有學者指出,實務上的狀況是,抓姦者所做出的犯罪行為可能往往比通姦行為更加惡劣。 (p.171)
- 「整新費」這詞雖然沒出現在法律中,可是民法「解約」的規定提到,雙方都有「回復原狀」的義務。目前法院跟主管機關的見解便是認為,如果消費者在破壞外包裝後,賣家確實可以主張重新包裝的必要費用,因為買家要把商品「回復原狀」到剛收到商品時的狀態才行。 (p.184)
- 國稅局這些核定稅捐的處分,可以依序提起復查、訴願以及行政訴訟等救濟方式,而且必須依序提起喔。 (p.207)
- 對於商家的負面評論是否會構成毀謗罪,通常是以「有無實際消費經驗」、「評論內容與實際消費經驗有無關聯」做為判斷標準。這種以「杜撰事實」的方式撰寫評論,且可能因此讓一般人對於商家的評價降低,那就會構成刑法的加重毀謗罪。 (p.213)
- 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的是一般的毀謗罪,這項罪名只要公開散布足以貶損他人名譽的言論就會構成了,而刑法第310條第2項則是特別規定,如果是以「散布文字、圖畫」的方式 (畢竟散布不實言論的方式很多,在大庭廣眾之下用大聲公也算是一種) 觸犯毀謗罪的話,就會構成加重毀謗罪,刑度上比一般的毀謗罪還要重,法院可以處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p.214)
- 如果未曾向商家消費,但卻給商家一顆星且沒有留下評論,此時因為一顆星在整體上降低了商家的星等評價,而影響消費者前往商家消費的意願,等同是侵害了商家的商譽權,此時商家還是可以向這些亂刷一顆星、亂灌負評的人請求民事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 (p.214)
- 構成誣告罪其實超級困難的,實務上很多「衰人」即便是被人亂告一通,最後想要另外反提誣告報復對方,卻還是失敗的例子。最主要的原因是,過往法院在判斷一個人告刑事告輸後,是否構成誣告罪,除了要有誣告的「故意」外,所申告的事實還必需要是「憑空捏造」,才會構成。 (p.244)
- 案子進到法院後,變成是由法官說了算,被告在觸犯刑責後希望可以避掉牢獄之災,則只能期望法官判「無罪」、「緩刑」、「得易科罰金」這三種。 (p.247)
- 依據司法院所公布的資料,被起訴後,被判「無罪」的機率大概只有10%~15%。 (p.247)
- 以2019年地方法院的數據為例,民事簡易訴訟 (訴訟金額低於50萬) 平均審理期間是90天左右、家事事件平均耗費162天左右、重大刑事案件則是313天! (p.250)
- 就像已故的政治評論家李敖先生就曾說過自己很「享受」打官司,他曾經跟媒體說:「因為在過程裡,我可以公開羞辱你,是另一種勝利,也是享受。」 (p.260)